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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新与被告高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新,高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周建新,男。被告高佳君,男。原告周建新与被告高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继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新和被告高佳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新诉称,我与被告高佳君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13日,被告包工程需要钱,向我借款23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同年5月13日归还。后来,被告还款5000元,剩余借款被告至今推托不付,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8000元。被告高佳君辩称,借款的事实存在,实际上我向原告借了20000元,利息是3000元,我就打了23000元的借条。2013年6月,我第一次还了2000元,第二次还了3000元,2014年6月8日,我通过银行给原告的卡上转了5000元。总共给原告还了10000元,还剩13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被告高佳君向原告周建新借款2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于同年5月13日归还。借款期限到后,被告还款5000元,剩余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双方酿成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周建新提供的借条一张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辩解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新给被告高佳君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实际借款应为20000元及已偿还的数额应为10000元的辩解均无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佳君偿还原告周建新借款1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周建新负担63元(已预交),被告高佳君负担125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