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行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风财、马艳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风财,马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行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车玉华。被执行人郭风财。被执行人,马艳霞。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景行执恢字第1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风财名下的冀J×××××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郭风财、马艳霞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风财名下的冀T×××××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