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春临与杨开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临,杨开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16号原告周春临,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爱忠,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开勇,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委托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春临与被告杨开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春临的委托代理人陈爱忠,被告杨开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晓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周春临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19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于2015年7月31日前,原告携认购协议书到被告指定的地点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任何通知告知签约地点,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退还定金4万元。被告杨开勇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已履行了认购协议书中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协议签订后,被告为了履约,提前还完了银行按揭贷款,但原告以工作调动及其他个人原因为由,主动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协议,被告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催促原告来签订合同,但原告拒绝;2、原告违约在先,不存在任何法定和约定的免责条件,所付定金不应退还;3、要求原告继续履行认购协议,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位于渝北区xx街道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人。2015年4月19日,原告作为乙方(买受人),被告作为甲方(出卖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房屋基本情况:乙方预定甲方的位于重庆市黄泥磅xx路xx号,建筑面积53.5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2.08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为11.46平方米。总房款为¥46.5万元。(此房款为净收房款。)认购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至2015年7月31日。定金: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乙方须在上述房屋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房屋的购房款。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须为乙方保留该房屋至保留期届满之日止,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乙方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乙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中确定的义务,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的购买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同时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如果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5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在原被告双方的2015年5月21日至5月30日期间的微信记录中,双方对话如下:原:你好久可以搬家!被:我计划月底。原:暂时不着急,我有点变动。被:什么情况。原:调职成都。被:那房子不要了吗。原:你容我想想。我也不知道到底这下要不要把家按在重庆,好纠结。关键是昨天晚上我还计划给钱给杨开勇,月底就搬过来住呢。被:等你回话呀。7月30号不来签,我就找别的买家。我现在到处去借钱。原:你现在就可以找别的买家啊,等你卖了退我钱就可以了啊,不用等到30号。被:你又不简约(解约)。我现在找别的买家,卖了,到时候你找我陪钱呀。我现在卖肯定卖不了这个钱嘛。原:那我下回回来把协议带过来嘛,因为我确实工作已经定在成都上班了。真不退?我走之前给你说了,可以借钱给你的哈,是你要说明年年底才还给我,你觉得我下年之内不会再置业吗?你想哈嘛,我不是恶意毁约,属于不可预知的原因!我知道的第一时间通知你,你完全可以再卖,何必这么苦苦为难我呢!被:在干嘛。房子的事你杂想的呀!原:昨天给桂林姐说了啊!她没有给我回话!这件事最后怎么处理,你还是要回个话赛!被:不是我不了了之,而是你的态度我很无语。我们两方的关系,怕我才是被动的哟。起初你跟我签订合同,我才去订的房子。因为你没有跟我办过户,导致我现在二套房,需付4层。你想想我房子没卖我哪里来钱付,我也跟开发商签订合同了,后续款项不到我定金6万压着!现在到期了,我在开发商那也求爹爹告奶奶的说好话。人家才同意给我延伸合同一个星期。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出庭证人冉桂玲的微信记录显示。原:我也去成都了,正常上班又请不了假!所以你看,我们抽空把协议解除了,杨开勇写借条给我,等他慢慢把房子卖了,在退给我!好不好?我现在就是因为工作原因,买不了了啊!我暂时也不会再买了,因为确定现在公司很混乱。所以我说杨开的房子可以现在再卖,等卖出去了,再给我两万好了!我从头到尾都不是恶意的。出庭证人冉桂玲证实:其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因原告来购买被告的房子与原告认识。原告后来说因公司人事变动要去四川工作,不再购房了,让证人劝被告同原告解除房屋购买协议。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已到期自然终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产权证,《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支付业务回单,微信记录,出庭证人冉桂玲的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现双方均认可《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已到期自然终止。对于定金是否退还的问题,从双方及原告与出庭证人的微信记录来看,原告是由于工作发生变动,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但原告的工作变动并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故其提出解除协议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被告对退还定金一直未予同意,虽然提出了以借款的方式来处理,但原告也一直未同意,即双方对原告不再购房后,定金如何处理一直未达成协议。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在期限内让原告在指定的地点签订合同的问题,由于原告已向被告明确提出不再履行协议,已实际违约,此时,被告已无向原告发出到指定地点签订合同的通知的必要。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按双方的协议约定,被告可不退还其定金。故对其要求双倍退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春临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春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可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朋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