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穆启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启贞,张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1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启贞,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忠诚,大连市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军。原审原告张亚军与原审被告穆启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穆启贞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穆启贞的委托代理人刘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亚军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启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穆启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穆启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潇审判员 苏 娓审判员 郑福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