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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仲认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昌邑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华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仲认字第6号申请人:昌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洋,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潍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因昌邑市并无商事仲裁机构,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另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亦已废止了双方之间约定的该仲裁条款,因此,申请撤回本案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昌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郭介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