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靳立勇与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025号申请执行人靳立勇。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立勇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2013)辰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供还款计划函,并履行210910元,余款未付,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