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伟诉代明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代明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张伟,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代明伟,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殁前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伟诉被告代明伟劳务合同纠纷中,经本院查明,被告代明伟已于2015年7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本院在立案受理本案前,被告代明伟因意外事故已死亡,故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依法免于缴纳。审 判 长 周先华人民陪审员 钟林炯人民陪审员 张贤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