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单利芳与绍兴鸿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利芳,绍兴鸿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027-2号原告:单利芳。委托代理人:冯云飞、赵珏臻,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鸿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海。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单利芳诉被告绍兴鸿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单利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鸿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单利芳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鸿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利芳撤回对被告绍兴鸿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单利芳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