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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丁某某、常宁远景生态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丁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丁某某,常宁远景生态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丁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何某,男。被告丁某某,男。被告常宁远景生态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常宁市金叶大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社负责人。被告丁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丁某某、常宁远景生态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丁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07元,减半收取4603.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3203.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少文审 判 员  朱先荣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 雁校对责任人:刘少文打印责任人:尚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