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003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任明贵与任明强、王仲军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贵,任明强,王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329-5号申请执行人任明贵,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任明强,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王仲军,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任明贵申请执行任明强、王仲军合伙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任明强、王仲军支付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任明贵,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任明强、王仲军在他人处的可得财产,申请人任明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任明强、王仲军可得财产可予以执行时,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