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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永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朱凤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430号原告王永华,男,19518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朱凤贤,女,1958年5月18日出,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七一东路。负责人杨志权,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字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华、朱凤贤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燕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王永华、朱凤贤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华、朱凤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永华、朱凤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隗 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