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帮艳与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帮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黄帮艳,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王永华,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帮艳与被执行人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林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案件后,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华与申请执行人黄帮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林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其 加代理审判员 白玛群旦代理审判员 夏 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央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