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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区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秦亚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区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亚伟,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亚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秦亚伟酒后驾驶豫JK7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昆吾路交叉口处时,与相向行驶至该处左转弯的被害人运某某驾驶的豫JYD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秦亚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秦亚伟赔偿运某某经济损失5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亚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运某某陈述,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曹里乡派出所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亚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秦亚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秦亚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秦亚伟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亚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寒松第2页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