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艳杰与耿长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杰,耿长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121号原告刘艳杰,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被告耿长伟,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杰,北京锦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杰与被告耿长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杰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 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