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路政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维林,上海市路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初字第87号原告宋维林,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市路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斌。原告宋维林诉被告上海市路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的住所地在本市徐家汇路,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维林负担。审 判 长 冯鹤代理审判员 朱骏人民陪审员 王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