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邹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凯颜景云与王为合王相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凯颜景云,王为合王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邹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韦凯颜景云被执行人王为合王相亮申请执行人韦凯、颜景云与被执行人王为合、王相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韦凯、颜景云依据已经生效的(2007)邹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08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邹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