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恢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晓鸣、韩晓燕与孟全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鸣,韩晓燕,孟全岭,陈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恢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韩晓鸣,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济南市城建工程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韩晓燕,女,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孟全岭,男,1949年3月25日生,汉族,山东大学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媛,女,1951奶奶10月25日生,汉族,山东大学退休教师,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韩晓鸣、韩晓燕与孟全岭、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四商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全岭、陈媛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晓鸣、韩晓燕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孟全岭、陈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四商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