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妙娜与广西田阳县金叶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妙娜,广西田阳县金叶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陈妙娜。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县金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田阳县红岭坡关于集中区。关于陈妙娜申请执行广西田阳县金叶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阳劳人仲字(2015)第9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工资及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各项费用1533.33元、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1583.33元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阳劳人仲字(2015)第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