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阮洪亮与黄建玲、董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洪亮,黄建玲,董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阮洪亮,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建玲,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建德,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阮洪亮与被执行人黄建玲、董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阮洪亮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黄建玲、董建德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阮洪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建玲、董建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阮洪亮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建玲、董建德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