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赵鲁与鲍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赵鲁。被告:鲍方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文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鲁与被告鲍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赵鲁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