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熊国玉与叶经华、荆州市战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玉,叶经华,荆州市战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熊国玉。被执行人叶经华。被执行人荆州市战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沙路32号。法定代表人叶经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国玉与被执行人叶经华、荆州市战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为784312元(其中股权转让金598702元、违约金179610元、诉讼费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