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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泉塘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泉塘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536号原告姜伟。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泉塘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星沙大道27号。负责人李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泉塘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泉塘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