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季富贵因与被上诉人张瑞丽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2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富贵,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丽,女,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智卫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季富贵因与被上诉人张瑞丽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农历腊月二十九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23日生育长女季风云,2010年5月14日生育次女李秀云。从2012年正月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两个女儿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依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再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非法同居关系;2、双方生育女儿季风云、季秀云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生两个女儿原告要求抚养,现均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当庭表示暂时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非婚生女儿季风云、季秀云由原告张瑞丽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瑞丽负担。上诉人季富贵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两非婚生女应判决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并应返还彩礼款,原审送达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依法处理。被上诉人张瑞丽辩称,原判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集中于原审判决非婚生女儿季风云、季秀云由张瑞丽抚养是否妥当、彩礼款应否返还及原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双方同居所生两女儿一直跟随女方生活,上诉人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审判决由女方抚养并无不妥。经审查,原审送达程序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彩礼因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两个女儿,上诉人请求返还彩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季富贵的各上诉理由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妥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季富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红亚审判员 陈晓军审判员 倪善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