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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王伟、崔小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王伟,崔小颜,李志,张玉杰,王景学,王建军,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1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崔小颜。被执行人李志。被执行人张玉杰。被执行人王景学。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王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伟、崔小颜、李志、张玉杰、王景学、王建军、王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62786.36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立     忠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民峰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秀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