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柏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铭粤,陈勇。被告:张柏。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9697.0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9697.09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12月2日,被告张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武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WL-4196号《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及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武林支行借款9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并将其所购汽车抵押给武林支行,合同同时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作出了具体约定。2009年12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上述两份合同进行公证。2009年12月2日,原告向武林支行出具了一份《担保承诺函》,承诺上述购车合同项下透支的金额9万元、手续费及可能发生的滞纳金等全部债务向武林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3年。因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2012年8月24日分别代偿了11112.17元、8584.92元,合计19697.0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垫款19697.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8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元,由被告张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力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 记员 张黎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