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执民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凤君与李湘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743号申请执行人史凤君与被执行人李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凤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湘成目前具体住所不祥,银行帐户无存款,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7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