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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白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杨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白初字第2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杨某,女,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告杨某住所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29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杨某住所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奇审 判 员  李宪坤人民陪审员  苏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