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白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杨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白初字第2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杨某,女,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告杨某住所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29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杨某住所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奇审 判 员 李宪坤人民陪审员 苏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