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明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81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雷,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201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5)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雷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明雷到福州市鼓楼区某楼下,用随身携带的一字批插入电门锁孔内转开电门锁,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永年牌电动车一部。被告人刘明雷逃离现场后将上述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2015年6月2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明雷到福州市鼓楼区某楼下,用上述一字批插入电门锁孔内转开电门锁、用扳手撬掉后轮电机锁,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价值人民币1056元的宝岛牌电动车一部。随后被告人刘明雷骑着上述电动车到福州市鼓楼区某楼下,用上述一字批撬开电动车的U型锁、插入电门锁孔内转开电门锁,盗走被害人潘某价值人民币1386元的新日牌电动车一部。被告人刘明雷逃离现场后将上述电动车均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3、2015年7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明雷到福州市鼓楼区某楼下,用上述一字批插入电门锁孔内转开电门锁,盗走被害人郑某价值人民币1392元的速派奇电动车一部。被告人刘明雷逃离现场后将上述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5年7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明雷在福州市鼓楼区竹林境新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上述作案工具扳手一把和一字批六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刘明雷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明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的作案工具的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王某乙、潘某、郑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明雷的供述及辩解,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刘明雷对涉案地点、作案工具、视频截图的辨认,证人王某甲对被告人刘明雷的辨认,被害人王某乙、潘某、郑某对视频截图的辨认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3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明雷的行为己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雷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明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明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被告人刘明雷应予本判决生效即日退赔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56元、退赔被害人潘某人民币1386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3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林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一、被告人刘明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刘明雷应予本判决生效即日退赔被害人王光耀人民币1056元、退赔被害人潘翠枝人民币1386元、退赔被害人郑清奇人民币1392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