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张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庆祥、孟庆兰等与郑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祥,孟庆兰,孟庆华,孟庆英,孟庆友,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祥。申请执行人孟庆兰。申请执行人孟庆华。申请执行人孟庆英。申请执行人孟庆友。被执行人郑亮。本院(2003)张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庆祥、孟庆兰、孟庆华、孟庆英、孟庆友于2004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刘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