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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瑞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梁大江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瑞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荆路**号松龙•新城锦绣园*幢15-6。法定代表人:白树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亦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大江。再审申请人重庆瑞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思顾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大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瑞思顾问公司申请再审称:梁大江不是瑞思顾问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瑞思顾问公司与梁大江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瑞思顾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瑞思顾问公司与梁大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瑞思顾问公司未与梁大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梁大江在一审庭审中举示了其与瑞思顾问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白树声的数次通话录音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中,在梁大江与白树声通话录音中可以证明在梁大江伤后白树声欲派人为梁大江送医疗费;白树声在录音中表示:“你作为公司员工,赶快让你做了手术”,“公司不光只是你一个人呀,有那么多人呢…”,“我先把你的工资给你支付过去”,“我看看小田有没有那个…,要是可以的话就让小田给你送过去”。从上述通话录音内容中白树声的表述来看,可以证明瑞思顾问公司认可梁大江是瑞思顾问公司员工,瑞思顾问公司对在一审中对上述通话录音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瑞思顾问公司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二法院认定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并无不当。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即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璧山县宏江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澳强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旺泰机械有限公司与瑞思顾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以上公司出具的证明,梁大江和上述公司之间的来往电子邮件,证人熊莲、胡勇在仲裁庭审时所作的证词,白树声与梁大江的手机短信等,可以认定梁大江受瑞思顾问公司的安排为其他公司提供了咨询、辅导服务的事实。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瑞思顾问公司虽未与梁大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梁大江接受瑞思顾问公司管理,从事由瑞思顾问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梁大江提供的劳动也是瑞思顾问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一、二审法院据此确认梁大江与瑞思顾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重庆瑞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瑞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