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忠与被告延安鹏悦钻井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忠,延安鹏悦钻井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282号原告张树忠,男,生于1968年6月12日,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鹏悦钻井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耀,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忠与被告延安鹏悦钻井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树忠负担125元。审判员 冯延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