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薛凯与薛培江、陈彩敏、薛建国、赵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凯,薛培江,陈彩敏,薛建国,赵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485-3号原告:薛凯。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培江。被告:陈彩敏。被告:薛建国。被告:赵瑞红。本院受理原告薛凯诉被告薛培江、陈彩敏、薛建国、赵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薛培江、陈彩敏、赵瑞红价值185.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担保人程钟听雪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27号四秀风情园小区14栋1层2单元103室房屋(产权证号:20143634**)的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