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振江(反诉被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与范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江(反诉被告),范宾(反诉原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45号原告:赵振江(反诉被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宾(反诉原告)、男、1994年10月17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江(反诉被告)诉被告范宾(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江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被告申请。被告范宾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原告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江申请撤回起诉申请,被告范宾撤回反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江撤回起诉,被告范宾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及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振江承担671元,由被告范宾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张守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永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