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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224-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委托代理人孙志勇。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孙某应给付汪某80000元。因被执行人孙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孙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大额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房产、车辆等财产。另,孙某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