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岗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岗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杜某某,现住大安市。被告陈某某,现住大安市。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柏任(2007年9月15日生)。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5年2月3日,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也未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柏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三间砖瓦房平分。被告陈某某辩称,一、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于2015年2月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没有正当理由及没有被告有过错的证据,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现在时间虽然已过了六个月,因为被告在安广打工(做厨师),期间被告也多次回家或去原告处看望孩子,并为他们提供生活费用,被告没有过错,故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诉称的房产并非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平分的房产是被告父母出钱购买的,现在还欠被告父母90000.00多元,应当从房产价值中偿还。原告要求平分财产,应当先偿还债务。在被告无过错的情况下,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及父母子女感情,属有过错,不应分财产。双方另有共同财产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耳钉一个,共同存款140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柏任,现年8岁。2012年2月25日,原、被告在新平安镇内购置平房后翻建成三间砖瓦房屋,共计花费130000.00元。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双方于2014年11月分居至今。共同财产原告处另有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个。认定上述事实,有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岗民初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大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一枚、买卖合同书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被告陈某某提供欠据1枚,并提供证人史某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有共同债务90000.00元,原告表示有异议。因出庭证人与被告有亲属关系,被告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可由债权人另案告诉处理。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陈柏任与原告一居生活较为适宜,被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认为三间砖瓦房现价值约120000.00元,被告认为三间砖瓦房现价值约100000.00元。本院将房屋按原告出价120000.00元分割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差价款。原告处的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个属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由原告分得。被告称有共同存款14000.00元、金戒指一个,应由双方共同分割。因被告未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柏任由原告杜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坐落在大安市新平安镇三间砖瓦房归原告杜某某所有,在原告处的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个归原告杜某某所有。原告杜某某向被告陈某某返还房屋差价款50000.00元。个人衣物归本人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奚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