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柯美钦与柯金生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美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柯美钦,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柯美钦要求宣告柯金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柯美钦诉称其胞兄柯金生于2001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据此申请宣告柯金生为失踪人。经查,柯金生系申请人柯美钦的胞兄,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路24号,其于2001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发出寻找柯金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柯金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柯金生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柯金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翁 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