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桂明与安徽黄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明,安徽黄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胡桂明。被告安徽黄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冯岩春,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许红霞,该公司经理。原告胡桂明诉被告安徽黄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泽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程剑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泽龙、代助理审判员王南华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程剑石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代理审判员 王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