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甘泉县道镇蓝家川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丁某某,男,汉族,甘泉县道镇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常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峁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