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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兆勇与叶兆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兆勇,叶兆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丹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叶兆勇,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715。被告:叶兆雄,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735。原告叶兆勇与被告叶兆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刚立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叶兆雄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下安白沙村西街六巷14号房屋已经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原告所有,被告现非法占有该房屋。原告曾与被告私下协商,但被告拒绝搬出该房屋。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安白沙村西街六巷14号房屋中的东西搬走,并将房屋退还予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父亲生前留下三间房屋和一个猪棚,被告有两间房屋,一间是2巷3号房屋,由被告拆旧建新,另一间是被告从小至结婚至今一直居住。剩下的位于3巷5号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也是拆旧建新。1996年至1997年间,由于没有电脑,原告轻易就将3巷5号的房屋转至原告名下。被告父亲生前将三个房产证都放在被告居住的6巷14号房屋处,后被告父亲将3巷5号房屋的房产证给了原告,2巷3号的房产证给了被告,6巷14号房屋的产权证书由原、被告各持有一本,并称6巷14号房屋由原、被告每人分得一半。后由于原告有两个儿子,就想把6巷14号房屋占为己有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原、被告父母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均由原告一人掌控,现又想侵占属于被告的财产,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分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调解协议,用以证明本纠纷的涉案土地及房屋经丹灶镇下安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但因被告不配合调解未果。4、(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下安白沙村6巷14号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原地址为:南海市小塘下安白沙村一队,土地证号:南府集建总字第0148893、南府集建字(89)第142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者及房产所有权人均为叶乃滔】经法院判决由原告叶兆勇继承,该判决已经生效。5、(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权属人:叶兆勇】、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南府集用(2015)第05005**号,使用权人:叶兆勇】,用以证明涉案土地及房屋已经由法院执行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现还侵占上述土地及房屋不肯搬离。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上述举证均提出异议。被告没有举证。经审查,被告虽对原告上述举证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反驳及推翻,而原告举证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上列举证的证据及证明内容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均予以确认和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叶乃滔(已于2006年死亡)与叶顺爱(已于2012年8月6日死亡)共同生育的儿子。叶乃滔名下的遗产有:1、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下安白沙村6巷14号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2、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下安白沙村2巷5号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该房屋由被告叶兆雄改建后居住至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下安白沙村三巷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叶兆勇。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叶乃滔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下安白沙村6巷14号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叶乃滔名下遗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下安白沙村6巷14号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原地址为:南海市小塘下安白沙村一队,土地证号:南府集建总字第0148893、南府集建字(89)第142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者及房产所有权人均为叶乃滔】由叶兆勇继承。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133号】,将上述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同年4月20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局颁发了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权属人:叶兆勇】。同年5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证号:南府集用(2015)第05005**号,土地使用权人:叶兆勇】。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下安白沙村6巷14号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已经由原告通过继承方式和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取得并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没有正当理由继续侵占、使用上述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对上述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故应立即返还上述土地及房屋予原告,并对其排除妨害。对于被告叶兆雄辩称的抗辩明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兆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下安白沙村6巷14号土地及该土地上房屋予原告,并自行清理存放在上述土地及该土地上房屋内的属其所有的私人物品。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兆雄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官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