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森茂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森茂铝业有限公司,刘青山,刘开花,刘玉卿,裴鸽,张行烽,王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刘玉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炜红,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小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06号。诉讼代表人虞东,该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森茂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南侧东龙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刘青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青山。原审被告刘开花。原审被告刘玉卿。原审被告裴鸽。原审被告张行烽。原审被告王璐。上诉人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及原审被告江苏森茂铝业有限公司、刘青山、刘开花、刘玉卿、裴鸽、张行烽、王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为2849元,由上诉人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代理审判员 谢儒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