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井伦与常州市武进西太湖滨湖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井伦,常州市武进西太湖滨湖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唐井伦。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保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武进西太湖滨湖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红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园和路490号金农商务大厦1505室。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井伦与被告常州市武进西太湖滨湖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井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唐井伦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井伦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6021元,减半收取23010.50元,由唐井伦负担。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人民陪审员  盛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