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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袁友亮与王龙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634号原告:袁友亮,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王龙臣,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友亮与被告王龙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友亮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友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大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