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83号原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理人:章胜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虎冀,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波,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