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姚文新与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新,许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姚文新,男,195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许金辉,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新与被告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新以本案经本院调解,被告许金辉已归还给原告姚文新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新撤回对被告许金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姚文新负担。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花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