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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世兴与桂林荔浦佳美木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兴,桂林荔浦佳美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兴,被执行人:桂林荔浦佳美木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二七〇工业区本院在执行王世兴申请执行桂林荔浦佳美木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用所得价款偿付了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诉前调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