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830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许某,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