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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广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赵广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991号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北环路南四号。法定代表人刘富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丽娜,女,32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广会,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广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