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峰与宏瑞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孙峰,暂住地陕西省洋县。被执行人宏瑞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贝易。申请执行人孙峰与被执行人宏瑞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0案(2014)2384、24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宏瑞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39.9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赐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