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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厚义与梅鹏祥、段云珍等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厚义,梅鹏祥,段云珍,梅婧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603号申请人陈厚义。委托代理人黄佳晶、方贝,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梅鹏祥。被申请人段云珍。被申请人梅婧粲。申请人陈厚义因与被申请人梅鹏祥、段云珍、梅婧粲发生借款纠纷,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梅鹏祥、段云珍、梅婧粲名下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陈厚义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梅鹏祥、段云珍、梅婧粲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陈厚义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梅鹏祥、段云珍、梅婧粲名下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陈厚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