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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温凯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凯,无业。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辩护人覃陶,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善之、黎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凯及其辩护人覃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凯系吸毒人员。2015年5月31日下午,温凯在其家中与韦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7时许,韦某某离开后,温凯在家中被武宣县公安民警抓获。后民警在温凯住房内提取、扣押到甲基苯丙胺毒品可疑物净重164.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净重10.29克、大麻酚(俗称“大麻”)可疑物净重3.27克、氯胺酮(俗称“K粉”)可疑物净重17.22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摇头丸”)可疑物净重8.27克。经鉴定,从净重136.50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净重10.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净重3.27克大麻酚可疑物中检出大麻酚成分;从净重14.82克氯胺酮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本院另查明,2015年6月1日,民警在温凯的房间内还提取到小塑料袋30个。武宣县公安局民警从温凯住房内提取到的毒品可疑物中,经鉴定,有部分可疑物未检出毒品成分。其中,净重28.01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27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未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40克氯胺酮可疑物中未检出氯胺酮成分。查获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温凯被武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温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覃陶提出温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本院对温凯从轻处罚。本案还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当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证明书、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毒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称量毒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凯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46.79克,大麻酚3.27克,氯胺酮14.82克,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温凯非法持有的大麻酚3.27克及氯胺酮14.82克经折算后计入甲基苯丙胺数量,因此温凯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覃陶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罚金已缴清。)二、扣押在案的小塑料袋30个,予以没收,作为物证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莉秋审 判 员  韦金璇人民陪审员  覃建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华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